依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钱开销税前扣除方针的告诉》(财税〔2009〕29 号)第一条的规则,非稳妥企业产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钱开销,不超越所签定服务协议或合同承认的收入金额的 5%核算限额以内的部分,准予扣除;超越部分,不得扣除。
因而,甲企业向张三付出的服务费开销,在不超越事务合同约好的 2000 万收入的 5%核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;超越部分,不得扣除。